香港创业须知
签 证 规 定
护照及签证
所 有 访 港 旅 客 一 律 需 要 使 用 有 效
的 护 照 或 其 他 旅 行 证 件。
许 多 国 家 的 公 民 都 可 毋 须 签 证 在
香 港 作 短 期 停 留 。 香 港 给 予 各 主
要 贸 易 夥 伴 的 公 民 在 本 港 停 留 而
毋 须 签 证 的 期 限 如 下 :
停 留 六 个 月 或 以 下 : 英 国
停 留 三 个 月 或 以 下 : 澳 洲 、 比 利
时 、 巴 西 、 丹 麦 、 法 国 、 德 国 、
以 色 列 、 意 大 利 、 日 本 、 卢 森 堡
、 荷 兰 、 大 韩 民 国、 新 加 坡 、 西
班 牙 、 瑞 典 、 瑞 士 及 美 国
停 留 一 个 月 或 以 下 : 印 尼 、 南 非
、 泰 国 及 阿 拉 伯 联 合 酋 长 国
停 留 十 四 日 或 以 下 : 印 度 及 菲 律
宾
就业/工作许可证
访 港 旅 客 或 持 有 学 生 签 证 的 人 士
一 概 不 得 在 香 港 就 业 。 凡 有 意 来
港 就 业 的 人 士 必 须 出 示 已 在 香 港
获 得 聘 用 的 证 明 , 并 且 申 领 工 作
签 证 。申 请 人 可 向 其 居 住 地 就 近
的 中 国 大 使 馆/ 领 事 馆 提 交 签 证
申 请,或 直 接 寄交 / 经 保 证 人 递 交
香 港 入 境 事 务 处。 居 于 内 地 的 外
藉 人 士 可 向 香 港 特 区 政 府 驻 北 京
办 事 处 递 交 申 请。
香港身份证
任 何 在 香 港 逗 留 超 过 180天 的 人 士
一 律 需 要 申 领 香 港 身 份 证 , 并 且
随 身 携 带 身 份 证 。
商業登記
所 有 商 业 机 构 ( 不 论 属 有 限 公 司
、 独 资 经 营 或 合 夥 经 营 ) 必 须 向
税 务 局 辖 下 的 商 业 登 记 署 办 理 商
业 登 记,已 登 记 业 务 必 须 缴 付 登
记 费 以 领 取 商 业 登 记 证 。
如 何 申 请 商 业 登 记 证
独 资 或 合 夥 经 营 的 新 业 务:
独 资 或 合 夥 经 营 的 新 业 务 , 必 须
于 开 业 日 期 起 计 一 个 月 内 向 商 业
登 记 署 登 记 。 如 属 独 资 经 营 , 应
填 写 申 请 表 格 第 1(a) 号 , 属 合 夥
经 营 , 则 填 写 申 请 表 格 第 1(c) 号
。 申 请 人 须 填 妥 其 中 一 份 表 格 ,
并 连 同 独 资 东 主 或 所 有 合 夥 人 的
香 港 身 分 证 或 护 照 影 印 本 一 并 递
交 。
如 独 资 东 主 ( 或 合 夥 业 务 中 的 所
有 合 夥 人 ) 并 非 本 港 居 民 , 便 须
委 托 一 名 香 港 居 民 作 为 业 务 的 代
理 人 , 负 责 商 业 登 记 事 宜 , 并 提
交 一 份 委 托 书 及 代 理 人 的 香 港 身
分 证 影 印 本 。 委 托 书 的 内 容 , 应
叙 明 代 理 人 的 姓 名 , 香 港 身 分 证
号 码 及 住 址 。 并 由 委 托 人 及 代 理
人 双 方 签 署 作 实 。
由 有 限 公 司 经 营 的 新 业 务:
所 有 有 限 公 司 必 须 首 先 在 设 于 金
钟 道 政 府 合 署 的 公 司 注 册 处 注 册
。 商 业 登 记 申 请 应 于 注 册 成 立 为
有 限 公 司 或 于 公 司 注 册 处 注 册 日
期 起 计 1 个 月 内 提 出 。 申 请 时 需
填 妥 的 申 请 表 格 第 1(b) 号 一 份 ,
连 同 由 公 司 注 册 处 所 签 发 的 公 司
注 册 证 书 或 海 外 公 司 的 公 司 登 记
证 明 书 影 印 本 一 并 递 交 。
海 外 公 司 如 在 公 司 注 册 处 注 册 的
程 序 办 妥 前 已 开 始 在 港 经 营 业 务
, 亦 可 在 上 述 开 业 日 期 起 计 一 个
月 内 申 请 商 业 登 记 。 在 这 情 况 下
, 有 关 公 司 应 填 妥 申 请 表 格 第 1(b)
号 , 连 同 海 外 注 册 证 明 书 ( 或 同
等 效 力 文 件 ) 的 副 本 一 并 递 交 。
若 证 明 书 的 原 文 非 属 中 文 或 英 文
, 便 需 提 交 一 份 中 文 或 英 文 译 本
的 经 核 证 副 本 。
开 设 分 行:
经 营 业 务 人 士 须 在 一 家 分 行 开 设
日 期 起 计 一 个 月 内 向 商 业 登 记 署
申 请 登 记 。 在 这 情 况 下 , 申 请 人
需 填 妥 申 请 表 格 第 1(d)号 。
复 业:
如 欲 恢 复 经 营 一 项 先 前 已 经 停 业
的 独 资 或 合 夥 经 营 业 务 , 经 营 者
必 须 于 该 业 务 复 业 日 期 起 计 1 个
月 内 重 新 申 请 商 业 登 记 。
商 业 登 记 证 的 有 效 期
商 业 登 记 证 的 有 效 期 一 般 为 一
年,但 经 营 业 务 人 士 可 选 择 发 出
有 效 期 达 三 年 的 商 业 登 记 证 。
换 领 商 业 登 记 证
对 于 已 登 记 的 业 务 , 商 业 登 记 署
会 在 现 有 商 业 登 记 证 有 效 期 届 满
前 约 一 个 月 发 出 商 业 登 记 缴 款 通
知 书 。 经 付 款 后 , 该 缴 款 通 知 书
便 会 成 为 有 效 的 商 业 登 记 证 。 若
收 不 到 该 缴 款 通 知 书 , 便 应 在 现
有 商 业 登 记 证 有 效 期 届 满 后 一 个
月 内 , 以 书 面 通 知 税 务 局 局 长 。
如 在 商 业 登 记 证 及 分 行 登 记 证 有
效 期 届 满 后 仍 收 不 到 或 遗 失 了 商
业 登 记 缴 款 通 知 书 , 有 关 人 士 可
以 亲 身 或 以 邮 递 方 式 来 换 领 商 业
登 记 证 :-
如 亲 身 换 领 商 业 登 记 证 , 需 带 同
旧 的 商 业 登 记 证 前 往 商 业 登 记 署
, 要 求 发 给 一 份 缴 款 通 知 书 复 本
。 如 果 业 务 地 址 已 经 更 改 而 又 未
有 通 知 商 业 登 记 署 , 便 应 同 时 以
书 面 通 知 税 务 局 局 长 有 关 更 改 (
详 情 请 参 阅 下 段 )。
如 以 邮 递 方 式 换 领 商 业 登 记 证 ,
便 应 将 旧 商 业 登 记 证 的 影 印 本 连
同 注 明 支 付 「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
府 」 的 划 线 支 票 寄 交 商 业 登 记 署
。 该 署 很 快 便 会 将 一 份 已 收 费 的
商 业 登 记 证 复 本 寄 往 登 记 的 业 务
地 址 。 如 业 务 地 址 已 更 改 , 亦 应
夹 附 更 改 地 址 通 知 书 。
展 示 商 业 登 记 证
经 营 业 务 人 士 须 将 有 效 的 商 业 登
记 证 展 示 于 营 业 处 当 眼 的 地 方 ,
以 便 有 关 当 局 人 员 随 时 查 阅 。
通 知 更 改 商 业 登 记 资 料
更 改 业 务 地 址 或 注 册 办 事 处 地
址:
如 业 务 地 址 或 注 册 办 事 处 地 址 已
经 更 改 , 便 应 于 更 改 后 的 一 个 月
内 , 以 书 面 通 知 商 业 登 记 署 , 清
楚 列 明 商 业 登 记 号 码 、 业 务 名 称
、 新 旧 业 务 地 址 或 注 册 办 事 处 地
址 及 更 改 日 期 等 。
更 改 业 务 名 称:
如 已 经 更 改 业 务 名 称 , 便 应 于 更
改 后 的 一 个 月 内 , 以 书 面 通 知 商
业 登 记 署 , 清 楚 列 明 商 业 登 记 号
码 、 新 旧 业 务 名 称 、 业 务 地 址 及
更 改 日 期 等 。
合 夥 人 的 加 入 或 退 出:
任 何 合 夥 人 的 加 入 或 退 出 , 必 须
于 更 替 后 的 一 个 月 内 通 知 商 业 登
记 署 。 通 知 须 用 IRBR 表 格 第 64 号 填
写 , 由 有 关 之 新 加 入 或 退 出 的 合
夥 人 及 继 续 经 营 的 合 夥 人 一 同 签
署 , 另 外 并 须 递 交 新 加 入 合 夥 人
的 香 港 身 分 证 影 印 本 。
更 改 业 务 性 质:
如 业 务 性 质 有 任 何 更 改 , 便 须 于
更 改 后 的 一 个 月 内 , 以 书 面 通 知
商 业 登 记 署 , 清 楚 列 明 商 业 登 记
号 码 、 业 务 名 称 、 地 址 及 业 务 性
质 更 改 的 日 期 和 详 情 等 。 原 本 的
商 业 登 记 证 亦 须 随 函 一 并 寄 回 以
供 修 订 , 经 修 订 后 的 商 业 登 记 证
将 于 稍 后 寄 回 。
取 消 商 业 登 记
任 何 人 如 结 束 营 业 或 结 束 任 何 分
行 业 务 , 均 须 于 结 业 日 期 起 计 一
个 月 内 , 以 书 面 通 知 商 业 登 记 署
, 并 于 来 信 中 清 楚 列 明 你 的 商 业
登 记 号 码 、 名 称 、 地 址 和 结 业 日
期 。 同 时 亦 需 于 信 中 告 知 结 束 营
业 后 的 通 讯 地 址 和 联 络 电 话 号 码
。 另 外 , 可 选 择 填 写 IRBR 表 格 第 93
号 。 请 注 意 , 有 关 人 士 须 为 该 业
务 缴 付 商 业 登 记 费 直 至 及 包 括 该
业 务 结 业 的 年 度 为 止 。
2003 年 4 月 1 日 起 开 始 生 效 的 商 业 /
分 行 登 记 证 费 用 如 下:
一 年 有 效 期 的 商 业 登 记 证 费
总 行 $2,600
分 行 $673
三 年 有 效 期 的 商 业 登 记 证 费
总 行 $7,000
分 行 $1,989
订 明 文 件 费:
商 业 登 记 文 件 费 用
商 业 登 记 册 内 资 料 的 摘 录 45 元
商 业 登 记 册 内 资 料 的 摘 录 核 证 本
45 元
商 业 登 记 证 核 证 副 本 45 元
商 业 登 记 证 复 本 36 元
商 业 牌 照 资 料
商 业 牌 照 资 讯 服 务 网 站 是 由 工 业
贸 易 署 辖 下 之 中 小 企 业 支 援 与 谘
询 中 心 主 理 。 该 网 站 罗 列 在 香 港
营 商 运 作 所 须 的 政 府 牌 照 、 许 可
证 、 证 书 及 批 准 书 的 详 尽 资 料 。
有 关 申 请 表 格 亦 可 从 该 网 站 下 载
。
详 情 请 浏 览 :
www.licence.tid.gov.hk
贸 易 及 海 关 规 例
香 港 并 无 徵 收 关 税 , 而 进 出 口 货
物 只 须 办 理 极 为 简 便 的 报 关 手 续
。 规 定 徵 收 税 项 的 货 物 只 限 于 香
烟 、 酒 类 、 甲 醇 及 碳 氢 油 (不 论 进
口 或 在 本 港 制 造) 。 出 / 入 口 报 关
手 续 须 在 有 关 物 品 进 口 或 出 口 后
14天 内 办 理 。
香 港 签 发 进 口 证 、 入 口 证 及 产 地
来 源 证 的 目 的 , 只 是 为 履 行 其 在
国 际 上 的 责 任 , 或 遵 守 进 口 国 的
规 定 , 以 及 基 于 卫 生、 安 全 或 保
安 理 由 。 此 外 , 进 口 至 某 些 国 家
的 若 干 类 纺 织 及 成 衣 产 品 亦 设 有
配 额 限 制 。 如 欲 查 询 有 关 的 签 证
服 务 , 请 与 工 业 贸 易 署 联 络 。网
址 :www.info.gov.hk/tid
知 识 产 权 保 障
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知 识 产 权 署
负 责 向 工 商 及 科 技 局 局 长 提 供 意
见 , 协 助 制 定 香 港 特 区 有 关 知 识
产 权 的 政 策 及 法 例 , 并 向 政 府 机
构 及 部 门 提 供 与 知 识 产 权 有 关 的
专 业 法 律 意 见 。 此 外 , 又 负 责 管
理 香 港 特 区 的 商 标 注 册 处 、 专 利
注 册 处 及 外 观 设 计 注 册 处 ; 并 透
过 教 育 及 举 办 各 种 活 动 , 加 强 公
众 人 士 对 保 护 知 识 产 权 的 意 识 。
如 欲 索 取 有 关 知 识 产 权 资 料 , 欢
迎 浏 览 知 识 产 权 署 网 页 : www.info.gov.hk/ipd
税 务
香 港 的 税 制 简 单 而 明 确 。
1. 公 司 利 得 税 率 为 17.5%。
2. 个 人 入 息 税 率 最 高 仅 为 15.5% (将
于 二 O O 四 至 O 五 年 度 增 加 至 16%),
属 全 球 最 低 的 税 率 之 一 , 并 无 徵
收 任 何 隐 藏 的 「 附 加 」 税 款 。
3. 只 有 直 接 源 自 香 港 的 入 息 及 利
润 , 始 须 课 税 ;
4. 香 港 并 无 徵 收 资 本 增 值 税 、 股
息 税 或 利 息 税 ;
5. 资 本 免 税 额 及 折 旧 规 定 优 厚 ;
6. 香 港 亦 无 徵 收 销 售 税 或 增 值 税
。
一 般 税 务 资 料
公 司 利 得 税 率 为 17.5% ,
属 区 内 最 低 税 率 之 一 。
进 口 机 器 及 原 料 毋 须 缴 付 关 税 ;
股 息 亦 毋 须 课 税 。 香 港 并 无 徵 收
资 本 增 值 税 、 增 值 税 及 销 售 税 。
香 港 认 可 的 专 业 再 保 险 公 司 的 离
岸 业 务 更 可 享 有 低 至 8.75% 的 优 惠
公 司 利 得 税 。
对 于 研 究 及 开 发 工 作 , 香 港 实 施
优 厚 的 税 项 宽 减 措 施 , 可 扣 税 的
项 目 包 括 市 场 研 究 、 可 行 性 研 究
及 其 他 与 商 业 及 管 理 学 有 关 的 研
究 活 动 的 开 支 。
折 旧 免 税 额 也 十 分 优 厚 。 凡 有 关
生 产 的 机 器 设 备 及 电 脑 软 硬 件 的
新 开 支 一 律 即 时 可 获 100% 的 撇 销 ;
建 造 工 业 大 厦 及 若 干 建 筑 物 的 资
本 开 支 可 获 20% 的 期 初 免 税 额 , 期
后 每 年 可 获 额 外 4% 的 免 税 额 , 直
至 开 支 额 全 部 撇 销 。 商 业 大 厦 每
年 可 获 4% 的 重 修 免 税 额 。
政 府 还 提 供 经 费 , 以 鼓 励 技 术 企
业 及 具 备 商 业 机 会 的 应 用 研 究 开
发 活 动 。 此 外 , 培 训 员 工 学 习 新
科 技 的 成 本 可 享 有 高 达 成 本 75% 的
经 费 免 税 额 。
基 本 上 , 只 有 公 司 利 润 、 薪 金 及
物 业 租 金 收 入 才 需 课 税 。 故 此 ,
相 对 几 乎 所 有 其 他 发 展 国 家 的 税
率 , 香 港 行 之 有 效 的 整 体 税 率 的
确 低 得 多 。 在 大 部 分 国 家 , 所 有
收 入 及 利 润 项 目 均 须 缴 付 高 达 40%
至 50% 的 税 款 , 而 在 香 港 , 有 关 税
率 大 部 分 情 况 仅 为 17.5% 或 以 下 。
只 有 源 于 香 港 境 内 且 在 本 港 经 营
的 贸 易 、 行 业 或 业 务 的 利 润 才 需
课 税 , 源 于 香 港 境 外 的 收 入 一 概
毋 须 缴 税 。 薪 俸 税 亦 仅 限 于 来 自
香 港 的 薪 金 , 才 会 徵 收 , 任 何 来
自 外 地 的 收 入 一 概 免 税 。
扣 除 项 目
一 般 来 说 , 凡 属 纳 税 人 赚 取 课 税
利 润 所 承 担 的 全 部 开 支 , 一 律 可
以 扣 税 , 其 中 包 括 赚 取 利 润 所 需
借 取 款 项 的 利 息 , 以 及 所 需 机 器
设 备 的 维 修 支 出 。 亏 损 则 可 结 转
, 并 以 该 项 业 务 日 后 的 利 润 抵 销
。 经 营 超 过 一 项 商 业 活 动 的 企 业
可 以 其 中 一 项 业 务 的 亏 损 抵 销 另
一 项 业 务 的 利 润 。 此 外 , 对 于 兴
建 工 商 楼 宇 及 建 筑 物 所 引 致 的 资
本 开 支 , 以 及 赚 取 课 税 利 润 所 引
致 的 资 本 开 支 , 香 港 设 有 优 厚 的
资 本 免 税 额 及 折 旧 免 税 额 。
概 括 而 言 , 以 下 各 项 均 可 申 请 扣
税 : (1) 支 出 及 开 支 ( 不 包 括 家 庭
或 私 人 性 质 的 开 支 ) , 以 及 纯 粹
为 赚 取 课 税 收 入 而 必 需 引 致 的 全
部 资 本 开 支 ; (2) 有 关 赚 取 课 税 收
入 而 必 须 使 用 的 机 器 设 备 的 折 旧
及 其 他 资 本 免 税 额 ; (3) 过 往 评 税
年 度 承 转 的 亏 损 ; (4) 由 一 九 九 六
/ 九 七 年 度 开 始 , 已 支 付 的 进 修
开 支 ; (5) 由 一 九 九 八 / 九 九 年 度
开 始 , 已 支 付 的 老 人 住 屋 开 支 ;
(6) 由 一 九 九 八 / 九 九 年 度 开 始 ,
已 支 付 的 楼 宇 贷 款 利 息 。
评 税 基 准
薪 俸 税 是 按 照 评 税 年 度 的 实 际 收
入 计 算 , 但 须 预 先 徵 收 一 笔 暂 缴
税 , 即 纳 税 人 须 按 照 该 税 务 年 度
的 预 计 收 入 , 先 行 缴 付 一 笔 估 计
税 款 , 然 后 在 该 税 务 年 度 末 期 收
到 一 张 税 单 , 补 付 任 何 应 缴 的 额
外 税 款 。 入 息 税 一 般 不 会 从 雇 员
薪 金 中 扣 除 , 因 此 , 雇 员 应 紧 记
预 留 一 笔 款 项 , 支 付 税 务 年 度 末
期 应 缴 的 入 息 税 。
计 算 薪 俸 税
税 务 局 制 作 了 一 个 简 单 的 软 件 ,
帮 助 计 算 应 缴 的 薪 俸 税 款 。 阁 下
只 需 要 在 输 入 页 选 择 课 税 年 度 、
婚 姻 状 况 、 总 收 入 及 受 养 人 数 目
等 资 料 , 然 后 按 底 部 的 " 计 算
" 按 钮 。 另 一 个 画 面 便 会 出 现
并 列 出 你 应 缴 的 薪 俸 税 款 额 。
如 欲 索 取 详 细 资 料 , 请 参 阅 香 港
政 府 网 页 :
www.info.gov.hk/ird
劳 工 概 况
香 港 并 没 有 最 低 工 资 的 法 定 限 制
。 现 时 的 工 资水 平 主 要 是 由 市 场
供 应 和 需 求 的 经 济 力 量 而 定 。
工 资
工 资 通 常 按 月 、 按 日 、 按 时 或 按
件 数 计 算 。 以 下 是 数 个 较 具 代 表
性 的 制 造 业 及 服 务 业 职 位 的 平 均
月 薪 :
二 零 零 二 年 六 月 , 本 港 从 事 批 发
、 零 售 、 进 出 口 贸 易 、 饮 食 业 及
酒 店 业 的 管 理 人 员 、 技 术 人 员 、
文 职 人 员 及 其 他 非 生 产 工 人 的 平
均 工 资 为 每 月 11,758 港 元 ( 约 1,507 美
元 ) 。 根 据 工 资 指 数 , 这 个 组 别
的 平 均 工 资 名 义 上 较 去 年 同 期 下
跌 了 0.9% , 而 实 质 上 则 上 升 了 3.2%
。 而 制 造 业 同 期 的 平 均 工 资 名 义
上较 去 年下 跌 了0.7%, 实 质 上 则上 升
了 3.4% 。 在 二 零 零二 年 六 月 , 制 造
业 的 生 产 部 经 理 职 级 赚 取 37,500 港
元 ( 约 4,807美 元 ) ; 制 造 业 的 其 他
职 位 , 如 人 力 资 源 部 经 理 , 同 期
每 月 约 赚 取 45,000 港 元 ( 约 5,769 美 元
) ; 而 制 造 业 其 他 工 人 则 每 月 赚
取 9,565 港 元 ( 或 1,226 美 元 ) 。
在 服 务 行 业 方 面 , 金 融 界 的 专 业
会 计 师 在 二 零 零二年 六 月 的 月 薪
为 33,400 港 元 ( 约 4,282 美 元 ) ; 零 售
店 铺 经 理 同 期 月 薪 为 22,100 港 元 (
约 2,833 美 元 ) 。 进 出 口 行 业 的 市
场 部 、 营 业 部 、 产 品 推 广 部 经 理
则 每 月 赚 取 35,000港 元 ( 约 4,487 美 元
) 。
招 聘 服 务
劳 工 处 就 业 科 免 费 协 助 雇 主 招 聘
合 适 员 工 。 就业 科 提 供 多 项 计 划
及 服 务 , 以 及 配 合 雇 主 不 同 的 招
聘 需要 。
雇 员 福 利
《 雇 佣 条 例 》 ( 香 港 法 例 第 57 章 )
是 本 港 规 管 雇 佣 条 件 的 主 要 法 例
,它 就 多 项 福 利 及 保 障 , 例 如 休
息 日 、 法 定 假 日、 年 假 、 生 育 保
障 、 疾 病 津 贴 、 雇 佣 保 障 、 遣 散
费 、 长 期 服 务 金 、 防 止 歧 视 职 工
会 等 作 出 了 规 定 。 此 外 , 有 些 雇
员 还 可 获 雇 主 给 予 其 他 的 福 利
,如 医 疗 津 贴 、 膳 食 津 贴、 勤 工
奖、 往 返 工 作 地 点 的 交 通 津 贴、
免 费 住 所 或 房 屋 津 贴 等 。
假 期
香 港 有 两 种 假 期 , 分 别 是 公 众 假
期 和 法 定 假 日。
任 何 雇 员 都 可 享 有 法 定 假 日 。 如
法 定 假 日 适 逢 雇 员 的 休 息 日 , 应
於 翌 日 补 假 。 该 补 假 须 并 非 法 定
假 日 、 另 定 假 日 、 代 替 假 日 或 休
息 日 的 日 子 。 如 雇 员 已 按 连 续 性
合 约 受 雇 满 三 个 月 , 便 可 享 有 相
等 於 雇 员 该 日 正 常 工 资 的 假 日 薪
酬 。
工 作 时 间
根 据 《 雇 佣 条 例 》 , 凡 按 连 续 性
合 约 受 雇 的 雇员 , 每 七 天 可 享 有
不 少 於 一 天 休 息 日 。
强 制 性 公 积 金
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现 正 准 备 推
出 由 私 人 管 理的 强 制 性 公 积 金 制
度 。 除 了 特 别 豁 免 的 情 况 外 , 该
制 度涵 盖 所 有 由 18 岁 至 65 岁 的 工 作
人 口 。 雇 主 及 雇 员 各 自 须向 一 个
已 登 记 的 强 制 性 公 积 金 计 划 供 款
, 供 款 额 为 雇 员每 月 现 金 工 资 的
5% 。 凡 月 薪 低 於 4,000 港 元 ( 513 美 元 )
的雇 员 均 不 需 供 款 , 但 也 可 选 择
供 款 。 就 供 款 而 言 的 最 高入 息 水
平 为 20,000 港 元 ( 2,565 美 元 )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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